花蓮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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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花蓮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審查以繳納代金方式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之申請案
件,特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並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一、除工廠建築物以整體規劃附建者外,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三十平方公尺者。
二、原有建築物因增建或變更使用,需增建防空避難設備者。
三、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砂、岩石層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難以開挖地下室 ,並有專業技師地質鑽探
報告者。
第 3 條
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距離已開闢可供停車使用之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八百公尺範圍內,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並免附建停車空間:
一、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二輛以下之法定停車空間者。
二、建築物因變更使用,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三、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者。
四、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原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零星設置之室內法定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以下者。
五、因建築物增設必要之機電設備致地下層之停車空間無法使用者。
第 4 條
應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
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x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x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10000 (元/平方公尺)〕x使用分區係數。
二、停車空間:
代金總額=〔40(平方公尺)x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x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10000 (元/平方公尺)〕x使用分區係數x車位數。
前項第一款使用分區係數,於商業區為二,其他分區及用地為一點五;第二款為二。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入本府專戶。申請人應於申請廢止或改道巷口明顯處豎立公告牌張貼公告,並拍照存證送本府備查。
第 6 條
代金由本府統籌專用於購置或興建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並得委託經營管理。
第 7 條
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