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業務,業經本府公告委任不動產所在地之花蓮地政事務所.鳳林地政事務所及玉里地政事務所辦理,並檢附違規裁處規定彙整表,請查照 Post published:2021 年 6 月 22 日 Post category:最新消息